叶丹红律师亲办案例
消费者反悔权的运用
来源:叶丹红律师
发布时间:2017-09-06
浏览量:740
案例一


叶女士在某网站购得电脑一台,使用第三天发现电脑存在质量问题,要求换货。卖家经检测确实存在质量问题并同意换货。叶女士在使用新换的电脑过程中,又发现新电脑的SD卡槽存在插不进卡的现象,于是叶女士要求退货。然而,卖家检测该电脑不存在质量问题不同意退货。叶女士认为,第二台新换的电脑确实存在插不进SD卡的现象,况且不说是否存在质量问题,根据《消法》网购商品7天内可无条件退货。最终,经协商卖家同意了退货。


案例二


叶女士在某数码城购得电脑一台,使用第二天发现电脑的风扇声大得不正常。于是,叶女士以质量问题要求退货。卖家认为,电脑风扇的声音属于正常范围,不存在质量问题。为了证明电脑存在质量问题,叶女士前往某检测中心检测,遗憾的是,经检测电脑不存在质量问题。最终,卖家没有同意退货。


以上两个案例,同是购买电脑,同是以“质量问题”要求退货,但结果截然不同。区别在于网购与实购。

那么,网购与实购,《消法》有哪些不同的规定呢?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对于两者的规定,法律条文如下:

第二十四条 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消费者可以依照国家规定、当事人约定退货,或者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没有国家规定和当事人约定的,消费者可以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七日后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消费者可以及时退货,不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可以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

第二十五条 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但下列商品除外: (一)消费者定作的;(二)鲜活易腐的;(三)在线下载或者消费者拆封的音像制品、计算机软件等数字化商品; (四)交付的报纸、期刊。 除前款所列商品外,其他根据商品性质并经消费者在购买时确认不宜退货的商品,不适用无理由退货。


【律师解析】

《消法》第24条简称为“三包制度”,第25条简称为“反悔权”权制度。虽然两者都涉及消费者7日内退货的内容,且条款相邻,都赋予消费者通过退货解除合同的权利。但仍然存在很大区别:“三包”制度规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质量要求,消费者可以退货、更换、维修。“反悔权”权制度则不需要经营者存在违约行为,只要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即可无条件退货。

也就是说,实体店购物需要消费者举证证明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质量要求,消费者才可以要求退货。网络购物,只要退货的商品不影响二次销售,消费者不需要任何理由均可退货。

消费者的反悔权是为了平衡网络购物消费者与经营者信息不对称问题,更好保护消费者的权益。因此,基于《消费》24条与25条的区别,以上两个案例对于退货结果的不同,也是符合我国立法目的的。

以上内容由叶丹红律师提供,若您案情紧急,找法网建议您致电叶丹红律师咨询。
叶丹红律师主办律师
帮助过338好评数19
浙江省温岭市横湖中路188号建筑业大厦20楼。
LAWYER INFORMATION
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叶丹红
  • 执业律所:
    浙江咨道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
    13310*********018
CONTACT ME
联系本人
  • 服务地区:
    浙江-台州
  • 地  址:
    浙江省温岭市横湖中路188号建筑业大厦20楼。